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物流运输市场的发展,推动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的应用,加快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四方物流平台,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实现供应链信息共享,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以物流管理和交易为核心业务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 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是指第四方物流平台各相关方之间业务对象、业务流程、业务操作中所涉及的全部代码、单证或报文交换的信息标准,以及第四方物流平台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标准。
第四条 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建设使用单位)主要包括:运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第三、四方物流平台运营主体及各类服务商四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的起草、制定、推广、应用全过程。网上运输服务交易、金融电子支付结算、网上物流服务、电子政务、信用体系、信息交换服务、风险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等第四方物流平台所涉及业务的信息标准的使用管理,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合作共建的原则,由市第四方物流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宁波电子口岸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推进第四方物流信息标准的总体工作,负责对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中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