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8]74号)
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为指导在沪外资银行认真执行“有保有压”等宏观调控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现对在沪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各外资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析监测,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策略和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组合,“有保有压”,积极支持有效益、符合政策方向的小企业、农业、节能减排等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要求的企业进行信贷控制,有序压缩和退出落后生产能力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信贷规模。
二、各外资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充分掌握客户的信用文化、信用历史,确实了解客户。通过有效手段防范相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增强抗风险和意外事件能力,稳健合规经营。
三、各外资银行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要密切关注银行信贷资产发放和保全手段,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应确保有充分的偿还来源,并有适当的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适的担保、抵押等。对开展离岸业务、“两头在外”的企业,必须以在岸资产做实抵押担保,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和未充分了解企业交税情况便发放贷款,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四、各外资银行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和管理,确实做到了解客户,加强对房地产客户资信、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向等的监控,注意防范个别开发商利用“零首付、低首付”等手段获取银行信用。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提高房地产风险监测和管理水平,确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