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