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源生产与转换。
1.依法制定和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根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即将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修订和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确立能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减缓由能源生产和转换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能源战略规划研究与制定,提高能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高效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低碳能源,提高其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促进能源产业的清洁化发展。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及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
优化能源结构,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推动,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和促进能源结构优质化、清洁化的贸易体系。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气化和液化多联产等洁净煤技术和产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煤基醇醚燃料等清洁高效利用,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推进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鼓励有资源条件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大力发展油料作物、植物和薪炭林等生物质能,推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3.强化能源供应行业的相关政策措施。
以“西电东送”和资源就地转化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坚持水火并举。在加快乌江流域和北盘江流域大中型梯级电站开发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省内地方中小水电站开发建设。在做好资源、环境容量平衡的基础上,优化火电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发展高效、洁净的火力发电技术,实现水火资源合理配置。
加强电网建设,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煤炭经济,提高资源的复合效益,将煤炭的开发建设重点逐步转移到对煤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方面。
加快煤层气、煤液化、煤气化等高技术产业化步伐,在开发煤炭深加工等优势产业上实现重点突破,建设南方重要的循环经济生态型能源工业基地。
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以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液体燃料为重点,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和利用。
4.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
大力提高开发和利用常规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推广和使用先进的煤炭高效开采技术及配套装备,开发和应用液化及多联产技术,大力开发煤液化以及煤气化、煤化工等转化技术、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系统技术、二氧化碳捕获及利用、封存技术等,促进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
开发引进大型风力发电设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技术,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研究开发大容量远距离直流输电技术和特高压交流输电技术与装备,间歇式电源并网及输配技术,电能质量监测与控制技术,大规模互联电网的安全保障技术,电网防冰冻技术,“西电东送”工程中的重大关键技术,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高效配电和供电管理信息技术和系统,保障输配电和电网安全。
(二)提高能源效率与节约能源。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章,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实施《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快推进完善节能减排地方立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石油、电力、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2.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
逐步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促进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的发展。推行节能自愿协议,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节能积极性。
3.强化相关政策措施。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考核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完善节能降耗标准。围绕钢铁、建材、煤炭、火电等重点产业和产品,抓紧制(修)订省级地方节能降耗标准,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定期制定和公布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及措施,加大力度,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能力。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资源优势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贯彻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支持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实施用水、用电、用气阶梯式价格政策。
4.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行业节能。
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围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在钢铁、有色、化工、煤炭、电力等行业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及发电、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变频调速、可燃废气回收利用、无功功率补偿、高效节电照明等节能技术。
推广高效节能家电及办公电器,降低待机能耗,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省级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促进商用和民用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