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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年休假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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