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8〕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七日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