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市(区),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六、严格加强城市中小学资金监管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采用“二上二下”的流程,合理编制城市中小学经费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只能用于城市中小学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学校偿还债务等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政策后,民办学校获得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学校基本支出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各地要加强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加强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的管理。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收费;借读费、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开支。学校要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在校内显著位置设计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学生、社会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各级政府自行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