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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地方税务机关对(二)、(三)、(五)项减免税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四)、(六)、(七)项减免税规定,实行审批制管理。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时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法的规定办理。
  二、依法做好安顺试验区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安顺试验区内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方案,及时、迅速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办税窗口的建设,充分利用非征期时间,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办税效率,并引导工作人员依法办税、公正执法、规范服务,保证办税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流程,简化内部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衔接性。自2008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对外公告所有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政策内容、办理程序、时限等),并做到及时更新;要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能依法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仅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还要依法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监管工作。纳税服务涉及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联动。各级税收征管部门作为纳税服务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检查当地纳税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把纳税服务的意识渗透到各环节,杜绝办事拖沓、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三、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净化税收征纳环境
  省地税局和安顺试验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要组织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涉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开设税收违法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对税务行政不作为、税收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9: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组建有关金融机构的工作方案
(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符合审慎监管的原则下,支持安顺试验区建设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结构优化、服务优质的金融组织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积极扶持和鼓励安顺城市信用社做强、做大,为改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从目前安顺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来看,基本达到标准,但还存在注册资本金不足,最大十户贷款比率、最大一户贷款比率超标,贷款集中度较高等问题。下一步工作中,监管部门要继续提供政策指导,进一步督促安顺城市信用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实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督促安顺城市信用社根据资本充足、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等情况,制定明确的资本管理政策和资本补充计划;指导安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安顺城市信用社申报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材料的撰写和上报工作;加强与银监会的沟通,争取得到上级部门政策扶持。
  二、继续支持安顺试验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安顺试验区农村信用社要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实力和功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支持安顺试验区试办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顺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信用村组、信用乡镇活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当地人民银行要引导农村信用社用足用好支农再贷款。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应加强对安顺试验区农村金融市场调研,设计适合当地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涉农信贷投入,满足当地融资需求,加强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确保信用社有序、健康发展。
  三、推进邮政体制改革
  按照邮政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今年将在全省各市(州、地)组建省邮政储蓄银行分支行,在符合银监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安顺试验区12个分支行的组建工作,促进安顺试验区金融服务特别是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邮政储蓄部门要积极安排信贷资金回流当地,支持安顺试验区经济发展。
  四、当地政府要加强对安顺试验区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
  安顺试验区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达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击逃废银行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不良资产置换等方面,当地政府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建立政银沟通协调机制。

  附件10: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省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以下配套政策措施。
  一、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范围仅限于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列明的项目,同时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单行的税收文件明确,并且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上注明的产品(项目),按照不同的产品(项目)实行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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