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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年,安排试验区通乡油路建设项目10个163公里,安排通村公路499公里,安排通村公路桥梁70座1378延米,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5个,渡口改造项目10个,渡改桥项目1个50延米。

  附件7: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进一步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
(省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可操作、能实现”的原则,结合安顺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
  按照进一步加强安顺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在生态建设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抓好试验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完成明晰产权、发(换)林权证书等总体改革任务,并开展配套改革的调研、探索,2009年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改革,调动全社会投入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继续实施好林业重点工程,指导试验区编制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规划,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使112.6万亩退耕造林地郁闭成林,发挥生态和经济双重效应,力争解决13.9万户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在林业重点工程的安排上向试验区倾斜。
  (三)加大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力度。指导试验区做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在项目申报上给予重点扶持。继续实施好西秀区、紫云县、关岭县的珠江流域防护林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珠防”工程),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争取将镇宁县列入“珠防”工程实施范围。做好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石漠化治理规划,抓好列入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的关岭县、紫云县、西秀区、镇宁县、普定县和平坝县石漠化治理植被恢复工作。
  (四)继续支持试验区开展以重点景区景点和城区周边地区为重点的造林绿化建设。继续加大对黄果树、龙宫、格凸河、普定梭筛等重点景区景点和城区周边地区的绿化,在林业重点工程安排上向景区景点周边荒山倾斜。五年内,实施重点景区景点和城区周边地区造林绿化面积8万亩,改善城区周边地区生态环境。
  (五)继续支持旅游主干线公路绿化和森林公园建设工作。对旅游主干线公路:镇(宁)胜(境关)、关(岭)兴(义)、水(城)黄(果树)等高等级以上公路加大绿化支持力度,2008年做好规划并启动镇(宁)胜(境关)高速公路绿化工程,逐年推进旅游主干线公路绿化。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强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建设,加快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支持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六)支持试验区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建设试点创建工作和有机食品生产及其基地建设。
  二、加强领导
  为切实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成立由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参加的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推进和联络协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尽快落实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进度,定期组织检查,并将进展情况送省林业厅汇总上报试验区领导小组。

  附件8:
关于落实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
改革发展配套税收政策的工作方案
(省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支持安顺试验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安顺试验区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法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经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四)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减免。
  (五)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自行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免缴车船税1年。
  (六)企业的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开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59号令)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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