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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
(黔府发〔2008〕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按《条例》规定执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抓紧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移交和接收等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适应“两税”征管职能调整需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接收、及时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等资料,对“两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历史资料,要精心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乡(镇)财政所原农税征收队伍的稳定工作,确保乡(镇)财政所职能调整后平稳运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两税”征收工作。
  三、为确保耕地占用税足额征收入库,在我省耕地占用税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耕地占用税暂采取预征方式,按20元/平方米适用税额征收;减免征收按《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执行。我省耕地占用税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后,严格按新办法规定执行,预征的耕地占用税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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