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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四小企业”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四小企业”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5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于7月份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9月份又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通过专项行动和专项检查,宣传普及了有关法律知识,依法查处了非法用工行为,整治打击了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规范了劳动用工市场,有效推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同时,在专项行动和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下简称“四小企业”)存在较为突出的非法用工现象,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有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名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有的违法使用童工,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的职介机构拐骗、拘禁农民工和智障、残疾人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直接干扰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目前劳动用工实际,就加强“四小企业”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构建劳动用工监察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四小企业”的布局和特此经营特点,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配备兼职监察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向村(居委会)延伸,在村(居委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形成各级较为健全的、以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主体,以兼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为辅助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各级监察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四小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合法的“四小企业”,要全部建立起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对其依法领取证照情况、招用职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以及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记载,形成动态监管的数据库。要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非法企业,一经发现,立即移交工商、国土等部门,并配合做好取缔过程中人员的工资支付等相关待遇的落实。对存在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单位,及时移交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察措施。要积极探索建立劳动用工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对分布在城市的“四小企业”,实施“划片包干”的监察责任制,按层级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监管区”,实行专人管理。对分布在乡村的“四小企业”,实施“划村包干”的监察责任制,即将县(市、区)所辖乡镇、乡镇所辖村,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监管区”,实行专人管理。在每个“责任监管区”内,应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组成的监管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责任监管区”内用人单位的监管任务分解到每个劳动保障监察员,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化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把预防和提前控制违法用工问题的发生作为重要措施。在日常巡查中,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密切防范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及时纠正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以恶劣劳动条件、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严肃查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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