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试行)
附件:
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用房修缮标准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和我省财力实际,办公用房修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15-30㎡。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修缮按“编制人数×办公用房修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核定修缮面积上限,超出面积限额部分的修缮支出由单位自筹解决,并不得超过修缮标准。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最短修缮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年(屋面、采暖、上下水系统的正常维修除外),最短修缮间隔期间内墙面粉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达到最短修缮间隔,而且不能满足基本办公条件要求的,可申请重新修缮。省级机关租赁使用的办公用房,只能简单修缮。
(一)机关办公用房
最短修缮间隔期内的修缮,原则上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原设计。公用部位修缮内容包括:
1、内、外墙面:普通涂料饰面;
2、门厅、楼梯间、走廊、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按照原设计修缮;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可采用国产中档产品。
办公室、会议室修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灯具、开关插座和必须的综合布线。
(二)机关办公用房修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修缮内容,按照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计价》,结合财力安排。
二、交通工具购置标准
省级机关人均车辆标准为: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扣除在职正、副省级干部编制后,按每13人配备1辆的比例,核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一般公务用轿车购置经费预算为每辆25万元以内(含购置费等相关费用)。载货汽车、专用汽车、越野车实行个案审批。其中:载货汽车、专用汽车根据实际需要据实安排购置经费预算,越野车购置经费预算一般控制在 45万元以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更新年限 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