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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预算在标准限额内视财力情况安排。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实行前置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拟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计划,测算所需经费额度,于当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申请,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存量资产状况,结合财力、单位资产占用情况等,对省级机关提出的办公用房修缮和资产购置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省级机关可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拟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项目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并将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省级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等因素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省级机关不得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省级机关的具体工作职能和存量资产现状,对超过配置标准占用的资产,采取无偿调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研究建立省级机关资产配置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对省级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资产配置办法和配置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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