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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8]1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00八年九月)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促使各单位公平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省本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省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附《青海省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是省级机关申请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数量限额和经费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省本级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审批依据。
  第四条 省级机关申请购置资产要坚持与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对设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坚持“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按标准进行配置;对尚未设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同时,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 省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应当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和节能环保的原则。办公用房修缮材料、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产品为主,应当优先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可采购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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