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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矿业权登记名录,按照“谁注册、谁清理”的原则,安排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矿业权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进行清理,主要包括:矿山企业或勘查项目名称、矿业权人、类型、企业成立时间、最新股东结构、工商发照机关及其他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填写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见附表2),一矿一表,并加盖公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0月15日前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后,对不属于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要及时报送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
  (二)核查纠正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1、各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矿业权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对照核查。核查工作要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对照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六项转让形式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做到一矿一表,统一登记,并于11月10日前将《矿业权基本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3)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对2008年5月31日前不按规定申请转让审批和矿业权变更登记的行为,要责令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业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从严查处。
  3、各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非法转让矿业权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确保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认真制定《矿业权登记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时限要求认真填报《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的核查工作,及时督促发生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2008年5月31日以后发生的矿业权转让行为,必须由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的转让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文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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