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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二00八年八月)

  为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7]132号),决定于2008年9月 15日至11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一)主要目的
  按照青政办[2007]132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省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以清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和不按规定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为重点,对全省2008年5月31日前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备案登记程序,规范矿业权的流转,防止非法转让矿业权引发矿业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根据矿业权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和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情况信息,对以下企业进行检查清理:1、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2、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但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3、矿业权作价折股出资的;4、企业收购、兼并、联合、上市、重组改制的;5、矿业权出租、抵押的; 6、矿业权赠与他人或继承他人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但未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备案的。重点对省政府批准配置的矿业权和为延伸产业链给建设项目配置的矿业权以及中型以上矿业权进行核查。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
  1、各州(地、市)、县(市、行委)要按审批权限,对2008年5月31日前各自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核实,制定矿业权登记名录(见附表1),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划分将全省矿业权登记名录于9月27日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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