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产品特点和试点范围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该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万元至 5万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年交保费在50- 100元之间;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销售。试点工作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试点范围
根据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保险公司机构分布情况,确定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在平安、互助、民和、乐都、湟中、湟源、大通、贵德、共和、格尔木、都兰11个县(市)、24个乡镇、65个行政村进行首批试点,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四、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青海保监局、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组成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保监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检查、经验交流、宣传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舆论宣传的协调与引导,并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积极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通过编发简报、开辟宣传专栏、制作黑板报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面向农村广泛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切实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三)提供政策保障。青海保监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试点工作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切实维护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创新工作模式。一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二是对于居住地相对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采用团体方式承保。以个人方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可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四是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五是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