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二00八年九月)
为切实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其抵抗疾病、残疾和死亡等风险的能力,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水平。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我省被确定为全国开展小额人身保险首批试点省份之一。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保险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因此,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牧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被列为全国第一批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是党和国家对我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关怀,同时也为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经验,扩大低收群体的保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