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第五条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经省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应根据城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同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核拨的免除学杂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能用于归还借款等支出。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