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8]1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八月)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和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市区及青海油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青教计[2005]55号)文件中杂费标准,统一按小学每生每年330元、初中每生每年370元执行。
第三条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市(州)、区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6:4比例分担,由各级政府统筹落实。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不低于 500元、初中不低于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四条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具体办法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