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鼓励技术创新,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鼓励现有电解铝企业进行以提高电流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进一步延伸铝工业产业链,提高原铝直接铸轧比例,采用先进技术开发高精铝板、带、箔及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
  鼓励以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综合利用为重点,推广炉外精炼新工艺、精料入炉技术、矿热炉低压补偿技术、硅微粉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以及煤气回收、冶炼炉渣回收及湿法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等铁合金、碳化硅生产技术。尤其要积极引入技术成熟的专业公司参与技术改造。
  鼓励支持现有铁合金、碳化硅生产企业进行余热回收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建铁合金、碳化硅及电石项目要预留余热、煤气回收用地。
  鼓励现有铁合金、电石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要求,研发和新建25000KVA以上大型电炉生产技术和装备,开发生产硅铝钙、硅钙钡铝等包芯线产品,以及化学级、太阳能级工业硅产品和其他特种铁合金产品等。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水泥低温窑气余热回收技术,统筹水泥工业与氯碱工业、磷肥工业的发展;鼓励以电石渣、磷石膏渣及其他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水泥;鼓励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将淘汰的机立窑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鼓励铜、铅、锌、镍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加快实施尾矿综合利用。
  电力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余热发电,对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而削减的用电负荷不得额外收费。
  (四)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质量
  铁合金、碳化硅、电石、水泥等高排放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同步建设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未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停产整治。整治后仍未能达标的,一律实施关停。在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落后产能,要提前淘汰期限。
  (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
  发挥节能服务公司(EMC)的“助推器”作用,充分利用节能服务机构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六)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 [2007]42号)规定,尽快出台“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对限制类和超标准用能产品生产实行加价管理。加大差别电价执行范围,对 160KA以下的铝电解槽、6300KVA及以下铁合金、碳化硅矿热炉(精炼炉除外)、敞开式电石炉实行差别电价(差别电价水平、实施对象和实施时间由省物价部门商省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确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