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
  1、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限期淘汰能耗高、环境污染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
  电解铝:2008年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
  铁合金:2008年底前淘汰6300KVA矿热炉;
  电石:2008年底前淘汰50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2009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水泥:2008年底前,淘汰湿法窑及直径 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2009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及以下的机立窑。
  2、在执行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淘汰标准,强力淘汰高耗能限制类产能。
  铁合金:2010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
  碳化硅:2010年底前,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
  水泥:2010年底前,淘汰所有机立窑。
  (二)提高高耗能产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规模
  1、为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投资控制,从2008年10月起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一律实行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制,州、地、市投资管理部门不允许自行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省级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要相应调整上收项目审批权限,州地市及以下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项目建成且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和认证,相关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2、清理整顿在、拟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根据市场准入、土地供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产业政策,对在建、拟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
  3、暂停铁合金新建项目的核准,对已列入省级规划内的重大项目,须对所需能源、资源进行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主动淘汰的产能,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18500KVA以上生产装置(精炼炉除外),鼓励建设25000KVA以上大型生产装置。
  4、停止单独的电石炉项目备案,对利用电石进行醋酸乙烯、1,4丁二醇、乙醛、PVC等下游产品开发并联产电石渣水泥的综合开发项目,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5、原则上停止水泥项目的核准,主要以消纳电石渣、磷石膏渣等工业废渣发展循环经济的水泥综合项目除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