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08]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二00八年九月)
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受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较快,在有力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同时,产业布局分散、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资源、环境对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对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进高耗能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向精细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坚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综合手段推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充分发挥生产要素价格杠杆的作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提高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调整优化高耗能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