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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八年十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兰青线兰州至西宁增建二线电化项目和青藏线西宁至格尔木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征地情况
  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长3800米、宽45米的跑道,原跑道改为平行滑行道并向西延长800米,跑道两端各新建2条快速出口滑行道;新建航站楼39300平方米,新建站坪客机位18个(4B9C4D+1D),约21万平方米;配套建设货运、空管、供油、消防救援、生产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工程总投资210868万元。其中:机场工程项目202941万元,民航青海安监办项目728万元,空管工程项目4311万元,供油工程项目2888万元。需征用互助县高寨镇东村、西村、中村、曹家堡村土地2570亩(实际征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一)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耕地,依法据实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兰青二线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计算,临时用地按年产值和实际使用年期予以补偿。
  (四)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按其邻近地类补偿,并给搬迁户1000元的搬迁补助。
  (六)在工程建设征迁工作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应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筑、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七)人均耕地的测算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实施征地拆迁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年产值30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兑现给被征地村民。
  (八)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
│       │         │         │      │  综合标准   │
│  序 号  │  地类     │  年产值    │  倍数  │         │
│       │         │         │      │  (元/亩)   │
├───────┼─────────┼─────────┼──────┼─────────┤
│  一    │  农用地    │         │      │         │
├───────┼─────────┼─────────┼──────┼─────────┤
│  (一)   │  耕 地    │         │      │         │
├───────┼─────────┼─────────┼──────┼─────────┤
│  1     │  水浇地    │  1041.53   │  20   │  20830.6   │
├───────┼─────────┼─────────┼──────┼─────────┤
│  2     │  旱 地    │  680.00    │  20   │  13600     │
├───────┼─────────┼─────────┼──────┼─────────┤
│  3     │  大棚菜地   │  3650.00   │  20   │  73000     │
├───────┼─────────┼─────────┼──────┼─────────┤
│  (二)   │  果 园    │  1041.53   │  20   │  20830.6   │
├───────┼─────────┼─────────┼──────┼─────────┤
│  (三)   │  林 地    │  1041.53   │  2    │  2083.06   │
├───────┼─────────┼─────────┼──────┼─────────┤
│  (四)   │  草 地    │  109.09    │  11   │  1200     │
├───────┼─────────┼─────────┼──────┼─────────┤
│  (五)   │  养殖水面   │  1041.53   │  10   │  10415.3   │
├───────┼─────────┼─────────┼──────┼─────────┤
│  二    │  建设用地   │  1041.53   │  4    │  4166.12   │
├───────┼─────────┼─────────┼──────┼─────────┤
│  三    │  未利用地   │  1041.53   │  1    │  1041.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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