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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08〕2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保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苏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以及承训学校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培训对象
  (一)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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