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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县域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认真研究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立足“三农”,不断加大对农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省联社要积极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在维护和保持现有县级联社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进全省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整合区域农信社资源优势,从广度和深度上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根据全省新农村新牧区的整体情况,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大额担保抵押贷款的范围。结合我省地区差异,实行差别利率定价管理,进一步完善利率合理定价机制,正确处理好信用社收益与农牧民客户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并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信贷周期,增大授信额度。努力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农牧民各类生产资金需求。积极开办电话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业务,宣传自助银行的服务功能,减少临柜工作量。
  邮政储蓄银行的信贷服务以面向县域和农村地区为主。要继续扩大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办范围,通过商(农)户联保保证方式满足县域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需求。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农村网点要通过完善功能,充实业务,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积极开办国内(国际)汇兑、绿卡转账支付、银行卡及农民工特色服务项目、代理保险及证券、代收代付等多种形式的中间业务,提高县域机构中间业务收入。
  三、明确重点,增强金融服务于“三农”的功能
  探索金融机构合作支持“三农”的模式和方法,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作用。紧密结合青海农牧区经济发展实际,拓宽支农再贷款对象,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肩负支农重任的金融机构全部列入支农再贷款对象;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使贷款周期与农牧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大力扶持农牧业产业化企业,探索建立以贷款为主的农牧业产业化生产风险补偿基金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增强农贷资金的安全性;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原则组建商业贷款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发展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促进农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信贷投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农牧户贷款面,增加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量。加快培育县域民间贷款组织,认真研究资金互助社在经营方式、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民办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三农”融资渠道。保险业要积极介入“三农”发展,以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为契机,开发符合青海省情的农牧业、农牧民等涉农保险品种;为农牧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及龙头企业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和农牧民的特点,确定业务重点和业务创新方向,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工具和方式,推出符合“三农”需求的金融服务。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和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紧紧抓住中央对青海藏区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的机遇,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加快青海藏区金融业的发展。
  四、主攻难点,着力改善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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