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海南和海西州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8]1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青海银监局大力支持、精心指导和农村信用社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根据全国中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快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有条件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指示精神,经充分调研,决定在我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率先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机构。为做好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组建工作,确定组建工作规划,协调解决组建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高云龙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庆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村信用联社,王延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海南、海西州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指导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做好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主席令3号)的规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不良资产比例达标问题;
(四)负责向省银监局和国家银监会汇报、沟通,争取国家银监会对组建海南、海西州两家农村合作银行的支持,并获取国家银监会对我省偏远、落后地区信用社改革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尽快实现向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转型。
二、成立海南、海西州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领导小组,由州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二)协调安排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和结算,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降低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成本,做大做实信用社的负债业务;
(三)会同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做好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