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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十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具体办法、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六)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区市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要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创业工作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九)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二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财政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2010年底前,五市三区每个行政村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联通到村(社区)。五市三区社区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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