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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完善职业培训政策。1.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青岛市紧缺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2.对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每学年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3.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设的骨干优势专业或市场紧缺专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更新或增加设施设备。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和公共实训,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十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市要依托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十三)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停止执行失业保险金续领规定,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四、强化创业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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