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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8〕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要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
  (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创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并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资源管理、政策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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