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建立完善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1.积极开展公司股权出质工商登记业务,盘活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
22.实行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执收执罚部门、各区市政府)
23.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24.对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字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5.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
26.加大对出口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退税额度,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力度。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和境外市场考察活动,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标准,对其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对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的,按其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万元,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7.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原有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科技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认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五、营造务实开明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