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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三、营造多元诚信的融资环境
  14.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小企业信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持有的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高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大企业采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多种方式与配套中小企业结算货款,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为生产配套中小企业办理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建立政府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情况,确定一定份额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对当年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
  15.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以参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担保业发展的进入退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促进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担保奖励补偿机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建立中小企业诚信评价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16.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及中小企业的联系,搭建多元化的资金供需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产权交易、金融租赁、民间借贷、典当等进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补贴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每家补贴50万元。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17.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18.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前的土地出让、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青岛证监局)
  19.鼓励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设备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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