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6.市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加大企业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各涉企部门)
  二、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
  7.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虽有收费依据但企业反响强烈的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的原则清理,对停收暂时有困难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清理(拟清理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印制《青岛市涉企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
  8.建立费用收取“一费”制度。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综合收费服务区,凡与本级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集中收取,列财政专户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执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统一票据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建立涉企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在企业设立物价联络员,监督行政部门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各执收执罚部门)
  9.严禁任何单位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严禁收费、罚款与行政经费、工资津贴、考核奖惩及业绩等挂钩。(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执收执罚部门)
  10.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依法进行的罚款,有裁量区间的一般按下限执行。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处罚应以行政教育指导为主。禁止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执收执罚部门、各区市政府)
  11.严禁使用往来结算收据等非正规发票从事收费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2.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年检。不得通过社会商业网站办理年检、登记等行政事务,变相收费。有关会员、咨询服务、上网等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企业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各涉企年检年审部门)
  13.完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或参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相关业务。各行业协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严禁依托行政权力变相强制进行服务收费。对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有行业监管职能的主管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