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政策涉及财政补助资金,均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
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合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对各区市、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列入责任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1.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调整完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功能,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外,涉及企业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安排进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凡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2.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涉企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涉企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3.严格控制涉企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检查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各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台账制度,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切实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鼓励行政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行政执法执纪部门)
4.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确保保留项目规范操作。严厉禁止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行为。规范涉企培训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培训须向同级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各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各区市政府)
5.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组织中小企业,对涉企管理、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审批收费、服务效能等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为依据,对排序前十名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排序后三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