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6.加大对出口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退税额度,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力度。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和境外市场考察活动,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标准,对其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对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的,按其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万元,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原有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科技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认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五、营造务实开明的政策环境
18.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青发〔2005〕8号)、《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税扶持、政府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真正使优惠政策效力惠及民营企业。
19.不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民创业,扶持对税源经济有突出贡献、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重点中小企业。其中,按照“以增量奖励增量”的原则,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有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在建项目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以上年实缴税金(地方收入部分)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20.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