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小企业信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持有的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高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大企业采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多种方式与配套中小企业结算货款,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为生产配套中小企业办理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建立政府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情况,确定一定份额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对当年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彰。
11.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以参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担保业发展的进入退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促进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担保奖励补偿机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建立中小企业诚信评价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2.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及中小企业的联系,搭建多元化的资金供需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产权交易、金融租赁、民间借贷、典当等进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补贴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每家补贴50万元。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
13.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前的土地出让、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设备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完善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公司股权出质工商登记业务,盘活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
14.实行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字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