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将对认定满3年的基地进行适时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以量化为主,对考核为优秀的基地,省级科普专项将对基地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新认定的“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请省级科普专项,将在立项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编 号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主管单位: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一
基本情况
| 基地名称
|
成立日期 年 月
|
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职工
总数 人
| 其中
高职 人
| 中职 人
| 初职 人
|
科普专职人员
总数 人
| 其中
高职 人
| 中职 人
| 初职 人
|
详细地址及邮编
| 科普兼职人员
人
|
二
现有条件
| 场地面积 亩
| 场馆面积 平方米
|
展教仪器设备 台(件)
| 模型 件
|
展板 块
| 展柜 个
|
实物标本种类数量
|
其它条件
|
三、开展活动情况及效果(如年接待人数、重要活动内容及效果、获奖情况等)
|
四、今后工作计划
|
五、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六、厅(办、局)或州(市)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七、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