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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三)常年向公众开放、具有引导群众参与科技活动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活动和设施的管理制度,配备有专兼职高素质讲解及辅导人员;

  (五)有科普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六)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适时分批组织申报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需填写《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

  第七条 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各州(市)所辖单位由州(市)科学技术局申报,经所在州(市)政府审核后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对申报单位初步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文通报并授予“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更新科普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功能。

  第十二条 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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