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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6号)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第四条 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学技术且方便广大群众参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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