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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改善城市市容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包括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含输水、配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含电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照明、交通监控、热力、化工物料、油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架空线路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线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广电等部门,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以及驻宁部队通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规划编制

  第五条 市政公用、广电等管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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