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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鄂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为防止在干燥、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发生森林火灾,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区、西山风景区和乡村封山育林区、项目林区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三、国有、集体林场和其它重点防火区域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区要组织力量,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栽种生物隔离带,避免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当地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对戒严区所有进出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哨卡,对进山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进山者携带的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火种;对不听劝阻、私自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戒严区实行封山,禁止野外用火,不准烧荒,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的杂草,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不准烧火取暖或野炊,不准打火把,不准放鞭炮,禁止在墓地进行点灯、烧纸、点蜡烛等祭祀活动。违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防火戒严令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扑火物质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无条件地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不服从指挥者,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八、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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