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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劳社医疗〔2008〕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已经制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郑政办〔2008〕45号)文件的精神,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原则
  鉴定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客观原则;
  2.公正合法原则;
  3.回避原则;
  4.在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原则。
  三、鉴定标准
  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04〕72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执行。
  四、鉴定程序
  鉴定分申请、受理初审、专家鉴定、公示、发证和证书复审5个程序。
  1.申请。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外地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提供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寄送所在单位,由单位报送市医保中心,无单位的也可由个人直接报市医保中心。
  2.受理初审。市医保中心在接到外地就医人员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的病历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提供资料是否充分、有效,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对申报资料明显不全的应予以退回,不能及时补充完善的,不提交专家评审。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分科分类整理登记后汇总,并将汇总材料于每年的12月5日前报送医保处备案,并封存申报材料。
  3.专家鉴定。医保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会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共同组织专家对门诊规定病种申报材料进行鉴定,每个专业的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两人。鉴定专家在《门诊规定病种申报表》上进行评审并签署专家组意见。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对专家鉴定的材料进行汇总、录入电脑,并将需要保存备案材料报送医保处备案,以备打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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