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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郑州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前项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补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额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缴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欠费,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续缴费。
  (五)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可以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算后,预缴额不足以抵缴预缴年度本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予以补足,不及时补足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记录缴费台账;核算后有余额的,余额作为下一个缴费年度的预缴额。
  (六)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
  (七)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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