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劳社养老〔2008〕15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政[2008]22号),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杜绝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发生,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参照《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关于
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关于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拟定以下办法,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的指导思想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一个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定期调查、法律震慑、物质奖励、宣传发动、科学手段为辅的高效灵敏、简便经济的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区)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责任人主动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
(一)出现下列情况下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
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人的确定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财产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财产继承人均有报告责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报告。
(三)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告程序
1.报告时提供下列资料
死亡证、火化证、宣告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法院判决书(持一项即可),村民(社区)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等正本和复印件(留复印件);报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告和领取死亡待遇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