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郑劳社养老〔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22号)和《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2008〕25号)精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顺利开展,针对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能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
遗属生活补助是职工死亡后,对其供养亲属按国家、省规定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不属于参加企业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此,只要符合《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参保问题
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等原因已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养老津贴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在待遇计算上只与实际缴费年限有关,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因此,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办理结算手续问题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到死亡的当月止。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或丧葬补助费中扣除。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的,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丧葬补助费,多领取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中扣除或向冒领人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