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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接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转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原有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并全部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符合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移,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愿意可以携带停保手续等资料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并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直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已按照郑政[2004]65号文件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已经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规定已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尚未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若本人愿意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能直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应当按规定先行申请办理退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放弃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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