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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累计折算年限=〔(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本息之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应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缴费额)×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月数〕÷12(个月)。
  转移折算的缴费年限,以本人实际申请办理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为最先缴费记录时间,采取向前逐年逐月倒推的办法,推算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并按整月记录。推算后有余额且余额不足抵缴按整月记录所需缴费数额的,余额可直接作为本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款,冲抵当月的缴费额;推算后,如果出现本人转移折算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参保缴费时间超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次参保缴费时间的,以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作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初参保缴费时间记录,余额直接作为本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款,逐月冲抵缴费额。

  3.转移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统一按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记录和完善个人参保缴费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台账和个人账户;转移后,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的方式不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已办理停保手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直接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有欠费的,欠费期间不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转移后,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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