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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劳社养老〔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切实做好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促进我市劳动力有序流动,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政〔2008〕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接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方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
  (1)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它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就业的;
  (3)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其中,以业主身份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它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或临时从业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后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需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人应当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中介代理机构先行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基金转移额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参保缴费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按本通知规定,以其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本息之和为基础数据,统一按郑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应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缴费额折算为本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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