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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城中村改造前期所需资金各城区负责措施。各区对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自求平衡。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具体安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低洼危旧房改造.各城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内低洼危旧房年度改造计划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编制改造地块和拆迁安置地块规划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运作组织实施。对安置地块内需办理征用或转用手续的土地,由区政府提前报有关部门审批。低洼危旧房改造前期所需资金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筹措。

  改造地块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给辖区政府;有关建设规费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执行。各区对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自求平衡,确实无法平衡的由市政府给予相应支持。

  低洼危旧房改造所涉住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鼓励货币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低洼危旧房改造所涉非住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非经营性的,根据不同结构按重置价补偿;经营性的,实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房屋重置价)×60%+房屋重置价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省、市企业因改制、退城进郊需要改变原划拨用地用途的,按现行办法操作。由省、市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企业改制计划,确定改制企业名单,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企业改制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年度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00亩以内。对列入改制计划的省、市企业,须由企业负责拆迁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后,将土地交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变现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按规定扣除规定提取的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用于企业改制。

  五、加强对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的监督机制。

  (一)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宗地出让落实规划编制的情况,以及供地后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管,宗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且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违反规划条件,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的用地单位,要严格处罚,并向社会曝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和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宗地核算制度和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对闲置土地、囤积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年度出让计划的实施。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单独或联合开展对国有土地出让情况的专项抽查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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