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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程序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程序是保障土地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前提。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按照年度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制定出让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适时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土地收储进度制定出让安排,按季度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出让计划必须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建设的要求等,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规范土地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安排,适时组织对拟出让地块出让价格的评估。土地评估必须按照有资质、讲信誉、重质量的要求,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确定8家以上评估机构一次性入围。涉及宗地出让具体评估单位的选取,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同时,对评估机构建立资信状况记录档案,实行土地评估机构准入制度。

  (三)严格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拟出让宗地的出让方案,通过召开内部联审会,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审议,重点加强对建设用地报批、出让条件、出让起始价、出让方式以及开发建设要求等情况的把关。要合并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国土部门在勘察土地现场时可邀请规划、监察等部门一并参予;土地出让方案征求规划、监察等部门意见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国土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规范出让程序。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按期组织土地出让,并及时将出让结果和公示情况报告监察、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对在期限内未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索取违约赔偿。

  (五)依法核发土地权证。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收款回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按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出让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对城中村、低洼危旧房和改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一)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地块内整理出来的土地,依法全部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扣除规定提取的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给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平衡乡(镇)、村收益,重点确保村集体收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优先考虑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及公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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